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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率先设立“生前遗嘱”

 2013年12月25日 10:3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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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遗嘱”是金融机构事先提交关于发生风险、资金损失及面临倒闭等情况时的制度计划,招行的行动第一次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银行业治理的实践

2010年10月23日,深圳深南大道上的招商银行总行大楼。 樊甲山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12月24日晚公告,董事会批准并签署了招商银行2013 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这是“生前遗嘱”这一概念和制度,第一次进入中国银行业治理的实践。 
  据公告,招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本行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文件具体内容尚未公布。 
  “生前遗嘱”又称“活遗嘱”,是指金融机构事先提交关于发生风险、资金损失及面临倒闭等情况时的制度计划。“生前遗嘱”这一概念被广泛提及,是11月底银监会主席阎庆民的公开发言。当时阎庆民针对民营银行的设立表态称,要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
  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后,美国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包括多项金融监管法规。法案主旨是确立在不危及金融系统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自我清算的方法,避免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银行要求救援,招行率先设立“生前遗嘱”。其中,一项重要条款就是,要求所有大型系统性金融公司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递交“生前遗嘱”(Living Wills)。 
  曾任职于华尔街律所的何鹏宇撰文指出,所谓“生前遗嘱”,形象地讲就是当金融公司还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以便于其“有序”地执行。虽然“生前遗嘱”作为一种崭新的预防性监管工具,其有效性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如果实施得当,它很有可能对系统性金融公司的日常运行和风险管理带来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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